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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新竹市東區水源社區發展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 。
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以促進社會發展增進居民福利,建設安和融洽、團結互助之現代化社會為宗旨。
第三條 本會以新竹市東區區公所劃定水源社區區域為組
織區域。
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本社區之區域(水源社區活動中心)。
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 根據社區實際狀況,建立左列社區資料:
(一) 歷史、地理、環境、人文資料。
(二) 人口資料及社區資源資料。
(三) 社區各項問題之個案資料。
(四) 其他與社區發展有關資料。
二、 針對社區特性、居民需要,配合政府社區發展指定工作項目、政府年度推薦項 目、社區自創項目,訂定社區發展年度計劃,並編訂年度經費預算,積極推動執行。
三、 利用社區活動中心,推廣休閒、藝文、體育、聯誼等之有益社區整體生活水準提昇之各項活動。
四、 辦理社區內各項福利服務活動。
五、 與轄區有關之機關、機構、學校、團體、及裡辦公處加強協調、聯繫,以爭取其支援社區發展工作並維護成果。
六、 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。
第二章 會 員
第六條 本會會員下列三種:
一、 個人會員:凡本社區居民年滿二十歲認同本會宗旨,得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個人會員。
二、 團體會員:凡本社區內各機關、機構、學校及團體,贊同本會宗旨,得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團體會員。團體會員按繳納常年會費比例推出代表至多二人,行使權利。
三、 贊助會員:凡社區外之個人或機關、機構、學校及團體,贊同本會宗旨,並對本會有所贊助者,得經理事會通過為贊助會員。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七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一、 喪失會員資格者( 含死亡 ) 。
二、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三、 連續兩年以上未繳常年會費者,自然喪失會員資格。
第九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,但應於六個月前預告。
第十條 會員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為一權,但「贊助會員」無上述各權。
第十一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第三章 組 織 及 職 權
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 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 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 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四、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、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 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 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八、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、監事五人、由會員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
一、 理事、監事候選人由會員自行向理事會辦理登記參選。
二、 理、監事女性保障名額三分之一。
三、 選舉理事、監事時,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、候補監事一人。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本屆理、監事會在應選理、監事名額不足下,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
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二、 審定會員之資格。
三、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四、 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五、 聘免工作人員。
六、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七、 議決辦理各項社區福利服務活動辦法及收費標準。
八、 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會、理事會主席。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 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、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 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。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常務監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十九條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四年,連選得連
任。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理事、監事之
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第二十條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、應即解任:
一、 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二、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 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四、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二十一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並得置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。
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
織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經主管機關
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,名譽理事、顧問各若干人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第四章 會 議
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,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;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第二十五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
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僅代理一人為限。
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一、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二、 會員之除名。
三、 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四、 財產之處分。
五、 團體之解散。
六、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、監事會各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 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二十八條 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。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;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 入會費: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仟元,於會員入會時繳納。
二、 常年會費:正會員:每名會員新台幣伍佰元。
贊助會員:每名會員新台幣壹仟元。
三、 事業費。
四、 政府機關之補助。
五、 捐助收入。
六、 社區辦理福利服務活動之收入。
七、 基金及其孳息。
八、 其他收入。
第三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配合政府會計年度為準。
第三十一條 本會計年度預、決算書應提經會員大會通過,
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(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報主管機關)。
第六章 附 則
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經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第三十五條 訂定變更本章程之會員大會年月日,屆次如下:
八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。
八十六年六月一日第一屆第四次會員大會修訂。
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二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。
依據九十一年七月七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章程:
第八條第三項、第十三條第二項、第十五條第三項及第四項、第十六條、
第十七條第二項、第十八條、第二十一條、增訂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,
經會員大會通過,並經市府核備。 
依據九十二年三月三十日第三屆第三次會員大會決議通過修訂章程:
第二十九條第二項,並經市府核備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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